ISPM第11号修订1
2003年4月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包括环境风险分析在内的
检疫性有害生物风险分析

目录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
2004年,罗马

本信息产品中使用的名称和介绍的材料,并不意味着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对任何国家、领地、城市、地区或其当局的法律地位、或对其边界或国界的划分表示任何意见。

版权所有。为教育和非商业目的复制和传播本信息产品中的材料不必事先得到版权持有者的书面准许,只需充分说明来源即可。未经版权持有者书面许可,不得为销售或其它商业目的复制本信息产品中的材料。申请这种许可应致函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新闻司出版管理处处长,地址:意大利罗马Viale delle Terme di Caracalla, 00100或以电子函件致[email protected]

© 粮农组织 2004年

 

目录


对国际植保公约有关环境风险范围的说明

批 准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由《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编纂,作为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全球植物检疫政策和技术援助计划的一部分。该计划为使植物检疫措施实现国际统一而向粮农组织成员和其他有关各方提供这些标准、准则及建议,以期促进贸易并避免采用诸如贸易壁垒等无理措施。

本标准已由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于2001年4月批准。2003年4月,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核准了关于环境风险分析的补编,并同意其纳入国际植检标准第11号。在纳入后便产生了本标准,即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1号修订1。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总干事
雅克·迪乌夫

应 用

《国际植保公约》缔约方和为非缔约方的粮农组织成员通过植检措施临时委员会通过《国际植检措施标准》。《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系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根据卫生和植检措施应用协定采用植检措施的基础的标准、准则和建议。鼓励《国际植保公约》非缔约方遵守这些标准。

审查及修改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须定期审查和修改。本标准下次审查的时间为2008年或粮农组织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可能商定的其他时间。

必要时各项标准将予以增补和再版。标准持有者应确保使用本标准的现行版本。

分 发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由《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分发给粮农组织所有成员及区域植物保护组织的执行/技术秘书处:

引 言

范 围

本标准详细介绍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工作,以确定有害生物是否为检疫性有害生物。本标准说明用于风险评估的完整过程以及风险管理备选方案的选择。

本标准含有关于植物有害生物对环境和生物多样性风险的分析,其中包括影响有害生物分析地区含有的非种植/非管理植物、野生植物、生境及生态系统。对国际植保公约关于环境风险范围的解释性说明见附录I。

参考资料

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实施协定,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日内瓦。

某一地区有害生物状况的确定,1998年。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8号,粮农组织,罗马。

输出验证制度,1997年。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7号,粮农组织,罗马。

植物检疫术语表,2003年。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5号,粮农组织,罗马。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准则,1996年。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2号,粮农组织,罗马。

监视准则,1998年。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6号,粮农组织,罗马。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1997年。粮农组织,罗马。

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植物检疫原则,1995年。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号,粮农组织,罗马。

建立非疫区的要求,1996年。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4号,粮农组织,罗马。

建立非疫产地和非疫生产点的要求,1999年。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0号,粮农组织,罗马。

定义和缩写1

地 区

官方划定的一个国家的全部或部分、或若干国家的全部或部分[粮农组织,1990;粮农组织修订,1995;植物检疫措施专家委员会;以世界贸易组织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应用协定为基础]

商 品

为贸易或其他用途被调运的一种植物、植物产品或其他限定物[粮农组织,1990;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修订,2001]

货 物

从一个国家运往另一个国家,需要时注明在同一植物检疫证书中一定数量的植物、植物产品和/或其他限定物(货物可由一批或数批组成)[粮农组织,1990;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修订,2001]

原产国(植物产品货物)

生产植物产品的植物的生长国[粮农组织,1990;植物检疫措施专家委员会修订,1996;植物检疫措施专家委员会,1999]

原产国
(植物货物)

植物生长国[粮农组织1990;植物检疫措施专家委员会修订,1996;植物检疫措施专家委员会,1999]

原产国
(植物和植物产品以外的限定物)

限定物最初受到有害生物污染的国家[粮农组织,1990;植物检疫措施专家委员会修订,1996;植物检疫措施专家委员会,1999]

受威胁地区

生态因素适合一种有害生物的定殖,该有害生物的发生将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地区[粮农组织,1990;植物检疫措施专家委员会修订,1996;植物检疫措施专家委员会,1999]

进入 (有害生物)

一种有害生物进入该有害生物尚不存在,或虽已存在但分布不广且正在进行官方防治的地区[粮农组织,1955]

定 殖

当一种有害生物进入一个地区后在可预见的将来能长期生存[粮农组织,1990;粮农组织修订,1995;国际植物保护公约,1997;原为定殖的]

传 入

导致有害生物定殖的进入[粮农组织,1990;粮农组织修订,1995;国际植物保护公约,1997]

IPPC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该公约于1951年存于罗马粮农组织,后经修订[粮农组织,1990;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修订,2001]

国家植物保护机构

政府为履行国际植保公约中规定的职责而设立的官方机构[粮农组织,1990;原为(国家)植物保护机构]

NPPO

国家植物保护机构[粮农组织1990;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修订,2001]

官方的

由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建立、授权或执行的[粮农组织,1990]

途 径

任何可使有害生物进入或扩散的方式[粮农组织,1990;粮农组织修订,1995]

有害生物

任何对植物或植物产品有害的植物、动物或病原体的种、株(品)系、或生物型[粮农组织,1990;粮农组织修订,1995;国际植物保护公约,1997]

有害生物分类

确定一个有害生物是否具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特性或非检疫性限定有害生物的特性的过程[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1号,2001]

非疫区

科学证据表明,某种特定的有害生物没有发生并且官方能适时保持此状况的地区[粮农组织,1995]

非疫生产点

科学证据表明特定有害生物没有发生并且官方能适时在一定时期保持此状况的产地的一个限定部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0号,1999]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

评价生物或其他科学和经济证据以确定是否应限定某种有害生物及将为此采取的任何植物检疫措施的力度的过程[粮农组织,1995;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修订,1997]

有害生物风险评估
(检疫性有害生物)

评价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的可能性及有关潜在经济影响[粮农组织,1995;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1号修订版,2001]

有害生物风险管理
(检疫性有害生物)

评价和选择备选方案以减少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的风险[粮农组织,1995;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1号修订版,2001]

植物检疫证书

参照国际植保公约证书样本所制定的证书[粮农组织,1990]

植物检疫措施

旨在防治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或扩散的任何法律、法规或者官方程序[粮农组织,1995;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修订版,1997]

植物检疫法规

为防治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入和/或扩散或者限制非检疫性限定有害生物经济影响而作出的官方规定,包括建立植物检疫出证体系[粮农组织,1990;粮农组织修订,1995;植物检疫措施专家委员会,1999;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2001]

入境后检疫

对入境后的货物实施的检疫[粮农组织,1995]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地区

进行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有关地区[粮农组织,1995]

禁 令

禁止特定的有害生物或商品输入或流通的植物检疫法规[粮农组织,1990;粮农组织修订,1995]

检疫性有害生物

对受其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且进行官方防治的有害生物[粮农组织,1990;粮农组织修订,1995;国际植物保护公约,1997]

区域植物保护组织

应履行国际植保公约第IX条规定的职责的政府间组织[粮农组织,1990;粮农组织修订,1995;植物检疫措施专家委员会.,1999原为(区域)植物保护组织]

RPPO

区域植物保护组织[粮农组织,1990;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修订,2001]

扩 散

有害生物在一个地区内地理分布的扩展[粮农组织,1995]

要求概要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目标是,某一地区查明检疫上令人关注的有害生物和/或传播途径并评价其风险,查明受威胁地区以及酌情选定风险管理方案。检疫性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工作开始)涉及查明检疫上令人关注并根据确定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地区认为需要进行风险分析的有害生物和传播途径。

第二阶段(风险评估)开始对各种有害生物进行分类以确定是否符合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标准。风险评估然后评价有害生物进入、定殖、扩散的可能性及其潜在的经济影响(包括环境影响)。

第三阶段(风险管理)涉及确定管理方案以减少第二阶段查明的风险。对这些方案的效力、可行性和效果进行评价以便选定那些适宜的方案。

检疫性有害生物风险分析

- 第一阶段:开始

开始阶段的目的是查明检疫上令人关注并根据确定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地区认为需要进行风险分析的有害生物和传播途径。

1.1 起 点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工作可以从以下活动开始:

起点经常提到“有害生物”。《国际植保公约》对有害生物的定义是“任何对植物或植物产品有害的植物、动物或病原体的种、株(品)系或生物型”。在应用这些起点确定植物为有害生物的具体情况时,重要的是注意到有关植物应符合这一定义。直接影响植物的有害生物符合这一定义。此外,间接影响植物的许多生物体也符合这一定义(如杂草/入侵植物等)。关于它们危害植物的事实可以根据在有害生物发生的地区获取的证据认定。如果没有足够证据表明它们间接影响植物的生物体,可以根据已掌握的有关信息,通过采用一种明确记载、一致应用和透明的系统来评估它们在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区是否具有潜在危害。对于为种植而引入的植物品种或栽培种而言此点尤其重要。

从查明传播途径开始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

在下列情况下可能需要对某种具体传播途径进行新的或修改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

与该传播途径(如由商品传播)可能有关的有害生物名单可以通过官方来源、数据库、科学文献和其他文献或专家磋商会产生。最好是根据专家对有害生物分布及类型的判断列出重点顺序。如果查明没有任何潜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可能通过这一途径传播,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可到此为止。

从查明有害生物开始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

在以下情况下可能需要对某种具体有害生物进行新的或修改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

从审查或修改政策开始有害生物风险分析

在下列情况下经常需要从政策关注方面提出新的或修改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

1.2 确定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地区

应尽可能确切地确定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地区,以便确定需要信息的地区。

1.3 信 息

信息收集是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所有阶段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在开始阶段信息收集很重要,以便阐明有害生物的特性、其现有分布及其与寄主植物、商品等的联系。随着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继续,将视需要收集其他信息,以作出必要的决定。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信息可来自各种来源。提供关于有害生物状况的官方信息是国际植保公约中的一项义务(第VIII.1c条),官方联络点将促进履行该项义务(第VIII.2条)。

关于环境风险方面的信息来源一般要比国家植保机构历来利用的信息来源广。可能需要更加广泛的投入。这些来源可能包括环境影响评估,但应认识到这种评估一般与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目标不同,不能替代有害生物风险分析。

早先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

还应核查对途径、有害生物或政策是否在国内或国际上已经进行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如果已进行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则应核实其有效性,因为情况和信息可能已经发生了变化。还应调查利用类似途径或有害生物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可能性,这可部分或完全替代对新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需要。

1.4 开始阶段的结论

在第一阶段结束时,将已经查明起点、有害生物和令人关切的途径及有害生物风险地区。有关信息将已经收集,并将已经查明有害生物单独或与某种途径结合而成为植物检疫措施的可能对象。

- 第二阶段:有害生物风险评估

有害生物风险评估过程大致可分成三个相互关联的步骤:

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步骤在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中将按顺序采用。但不必采用特定顺序。有害生物风险评估的复杂程度需要根据情况在技术上证明是合理的。这个标准能够根据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号: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植物检疫原则(粮农组织,1995年)中所规定的必要性、最低程度的影响、透明度、等同性、风险分析、控制的风险和无歧视的原则,对具体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作出判断。

1.5 有害生物分类

开始时,关于第一阶段查明的有害生物中哪些有害生物需要进行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可能不清楚。分类过程检查每一有害生物是否符合检疫性有害生物定义中确定的标准。

在评价与一个商品有关的途径时,对于可能与该种途径有关的各种有害生物可能需要进行一些单独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在深入检查之前排除考虑生物的机会是分类过程的一个重要特点。

有害生物分类的一个优点是仅需要较少的信息就可以开展,然而,应有足够的信息才能适当进行分类。

分类的要素

将一种有害生物分类为检疫性有害生物包括以下主要要素:

2.1.1.1有害生物的特性

应明确确定有害生物的特性以确保对独特生物体进行评估以及在评估中所使用的生物信息和其他信息与该生物体相关。如果由于尚未充分查明引起特定症状的因素而不可能作到这一点,则应已表明产生一致的症状并能传播。

有害生物的分类单位一般为种。采用更高或更低类别应有合理的科学依据。关于低于种的类别,则应当包括表明毒性差异、寄主范围或媒介关系等因素足以影响植物检疫状况的证据。

当涉及媒介时,如果媒介与其生物体有联系并且为有害生物传播所需,该媒介也可以视为有害生物。

2.1.1.2 在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地区是否存在有害生物

在有害生物风险地区的整个地区或规定的部分地区不应存在有害生物。

2.1.1.3 限定状况

如果在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地区存在有害生物但分布不广,应对有害生物进行官方防治或预计在近期内进行官方防治。

对产生环境风险的有害生物进行官方防治,可能还涉及国家植保机构以外的机构。然而,人们认为可采用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5号:植物检疫术语表补编1中关于官方防治的内容,特别是第5.7节的内容。

2.1.1.4 在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地区定殖和扩散的可能性

应有证据支持这种结论,即有害生物可能在有害生物风险地区定殖或扩散。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地区应具备生态/气候条件,包括适合有害生物定殖和扩散的受保护地区的生态/气候条件,在相关时,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地区应有寄主品种(或近亲)、其他寄主和媒介。

2.1.1.5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地区的经济影响潜力

应有明显迹象表明有害生物在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地区可能产生无法接受的经济影响(包括环境影响)。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5号《植物检疫术语表》补编2:关于理解潜在经济重要性和有关术语的准则中简明了无法接受的经济影响。

有害生物分类的结论

如果已确定该有害生物有成为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可能,有害生物风险分析过程应当继续。如果有害生物不符合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所有标准,关于该有害生物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过程即可停止。如果缺乏足够信息,应查明不确定性,有害生物风险分析过程应继续。

1.6 评估传入和扩散的可能性

有害生物的传入包括进入和定殖。评估传入的可能性需要分析有害生物从其原生地到其在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地区定殖的可能有关的每一途径。在从具体途径(通常是一种输入商品)开始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中,对该途径应进行有害生物进入可能性的评价。还需要调查与其他途径有关的有害生物进入的可能性。

对已开始的不考虑具体商品或途径的某种特定有害生物的风险分析,应考虑各种可能途径的可能性。

对扩散可能性的评估应首先依据与进入和定殖类似的生物学考虑。

关于作为有间接影响的一种有害生物而评估的植物,凡提到寄主或寄主范围时,应理解为系指有害生物风险地区内的一种适合的生境2(即植物可以生长的地方)。

预定生境系指预定植物生长的地方,非预定生境则指非预定植物生长的地方。

至于将要输入的植物,对进入、定殖和扩散等概念应予不同的考虑。

为种植而输入的植物将会进入,然后在一个预定的生境保存,可能很大数量不定期保存。因此,关于“进入”的2.2.1节不适用。可能出现风险,因为该植物可能在有害生物风险地区内从预定生境扩散到非预定生境,然后在那些生境定殖。因此,可以先考虑2.2.3节,然后再考虑2.2.2节。非预定生境可能在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地区内的预定生境附近出现。

不是为种植而输入的植物可能用于不同目的(如用于鸟食、饲料或加工等)。之所以出现风险是因为该植物可能从预定用途逃逸或转移到非预定生境并在那里定殖。

有害生物进入的可能性

有害生物进入的可能性取决于从输出国到目的地的途径、有害生物与它们接触的次数和数量。途径数量越大,有害生物进入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地区的可能性越大。

应注意到记载的有害生物进入新地区的途径。应评估目前可能不存在的潜在途径。截获有害生物的数据可以提供有害生物有能力与途径结合并其在运输或储存中存活的证据。

关于将要输入的植物,这些植物会进入,无需评估进入的可能性,因此本节并不适用。然而,本节适用于此类植物可能携带的有害生物(如为种植而输入的种子夹带的杂草种子)。

2.2.1.1为从有害生物开始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查明途径

所有的有关途径都应当考虑。可以主要根据有害生物的地理分布和寄主范围查明途径。在国际贸易中流通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货物是关注的主要途径,这种贸易的现行方式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哪些途径相关。其他途径,如其他类型的商品、包装材料、人员、行李、邮件、运输工具和科学材料的交换也应酌情考虑。还应评估通过自然手段的进入,因为自然扩散可能减少植物检疫措施的效益。

2.2.1.2有害生物与来源地途径相联系的可能性

应估计有害生物在空间或临时与来源地途径相联系的可能性。考虑的因素有:

2.2.1.3在运输或储存期间存活的可能性

考虑的因素有:

2.2.1.4采用现有有害生物管理程序之后有害生物存活的可能性

关于从原产地到最终使用期间对货物采用针对其他有害生物的现行有害生物管理程序(包括植物检疫程序),应评价对该有害生物的效果。应估计该有害生物在检验期间未被发现或者采用其他现行植物检疫程序后仍然存活的可能性。

2.2.1.5向适宜寄主转移的可能性

考虑的因素有:

某些用途(如种植)比其他用途(如加工)的传入可能性要高得多。也应考虑与适宜寄主附近商品的任何生长、加工或处理有关的可能性。

定殖的可能性

为了估计有害生物定殖的可能性,应当从目前有害生物发生的地区获得可靠的生物信息(生命周期、寄主范围、流行病学、存活等)。然后可以将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地区的情况与目前该有害生物发生的地区的情况进行比较(并考虑到受到保护的环境如温室或暖房)并可将专家判断用于评估定殖的可能性。可以考虑有关可比较有害生物的过去事例。应考虑的因素有:

在考虑定殖的可能性时,应注意一种临时性有害生物(见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8号:某一地区有害生物状况的确定)可能在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地区不能定殖(如由于不适宜的气候条件),但仍然可能产生无法接受的经济影响(见国际植保公约第VII.3条)。

关于将要输入的植物,定殖可能性的评估涉及非预定生境。

2.2.2.1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地区是否有适宜寄主、转主寄主和媒介存在

应考虑的因素有:

考虑的寄主的类别通常应为“种”。采用更高或更低级别应得到良好科学依据的证明。

2.2.2.2环境的适宜性

应查明对有害生物、其寄主、其媒介的生长以及它们在气候不利时期生存和完成其生命周期的能力至关重要的环境因素(例如气候适宜性、土、有害生物及寄主竞争)。应注意到,环境对有害生物、其寄主、其媒介可能产生不同影响。在确定在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地区保持原生地的这些生物之间的相互作用是有利于还是不利于有害生物时,需要认识到这一点。还应考虑在受到保护的环境中,例如在温室中定殖的可能性。

可以利用气候模拟系统将已知的有害生物分布的气候数据与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地区的气候数据进行比较。

2.2.2.3栽培方法和防治措施

应酌情对寄主作物栽培/生产期间所采用的方法进行比较,以确定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地区与有害生物原生地之间这些方法是否有可能影响其定殖能力的差异。

可考虑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地区已经存在的减少定殖可能性的有害生物防治计划或天敌。应考虑无法防治的有害生物比很容易处理的有害生物带来更大的风险。还应当考虑是否有(或没有)适宜的根除方法。

2.2.2.4影响定殖可能性的有害生物的其他特性

这些特性包括:

定殖后扩散的可能性

具有高度扩散可能性的有害生物可能也具有定殖的高度可能性,成功封锁和/或根除这种有害生物的可能性比较有限。为了估计该有害生物扩散的可能性,应从目前出现该有害生物的地区获得可靠的生物信息。可以将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地区的情况与目前出现该有害生物的地区的情况进行认真比较,并将专家的判断用于评估扩散的可能性。可以考虑关于类似有害生物的过去实例。应考虑的因素有:

关于将要输入的植物,对扩散的评估涉及从预定生境或预定用途到非预定生境的扩散,有害生物可能在非预定生境定殖。然后可能进一步扩散到其他非预定生境

利用关于扩散可能性的信息来估计在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地区如何才能迅速表示有害生物的潜在经济重要性。如果该有害生物很容易进入潜在经济重要性较低地区并在那里定殖然后扩散到潜在经济重要性较高地区,这也具有重大意义。此外,在考虑封锁或根除已传入有害生物的可行性的风险管理阶段这可能也很重要。

某些有害生物在刚刚定殖以后可能不会对植物造成有害影响,只有在一段时间之后才可能扩散。在评估扩散可能性时,应根据此类行为的证据考虑到这一点。

关于传入和扩散可能性的结论

总的传入可能性应以对数据、用于分析的方法和预期对象的最适当术语来表示,这可能是定量或定性的,因为任何一种产出都是定量和定性信息相结合的结果。可以通过比较从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地区获得的关于其他有害生物的信息来表示传入的可能性。

2.2.4.1关于受威胁地区的结论

应酌情查明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地区生态因素有利于有害生物定殖的地区,以便确定受威胁地区。这可能是整个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地区或者是其中部分地区。

1.7 评估潜在经济影响

在这一步骤中所描述的要求说明应收集哪些与有害生物及其潜在寄主植物有关的信息,并表明可以利用这些信息进行经济分析的水平以评估有害生物的所有影响,即潜在经济影响。应酌情获得定量数据,这些数据将提供货币价值。还可以利用定性数据。征求一位经济学家的意见可能是有益的。

在许多情况下,如果有足够证据或者普遍认为有害生物的传入将产生不可接受的经济影响(包括环境影响),就不必对估计的经济影响进行详细分析。在这种情况下,风险评估主要侧重于传入和扩散的可能性。然而对经济影响水平有疑问时或者需要经济影响水平来评价用于风险管理的措施力度或评估排除或防治有害生物的经济效益时,则必须更加详细审查经济因素。

有害生物的影响

为了估计有害生物的潜在经济影响,应从发生有害生物的地区(自然发生或传入)获得信息。应将这种信息同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地区的情况进行比较。可以认真考虑类似有害生物的实例情况。考虑的影响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间接的。

本节中对有害生物的潜在经济重要性进行估计的基本方法也适用于:

对环境的直接和间接影响均须具体证据。

关于为种植而将要输入的植物,评估时可以考虑到对预定生境的长期影响。种植可能进一步影响使用或对预定生境产生有害影响。

考虑的环境影响和后果应来自对植物的影响。然而,这种对植物的影响可能没有对其他生物体或系统的影响和/或后果严重。例如,人类可能对一种次要的杂草严重过敏,或者一个次要的植物病原体可能产生毒素,可能严重影响牲畜。然而,仅根据其对其他生物体或系统(如对人类健康或动物卫生)的影响而进行植物限定不属于本标准的范围。如果有害生物风险分析过程显示对其他生物体或系统有潜在危害的证据,应通知负有处理这一问题的法律责任的有关当局。

2.3.1.1有害生物的直接影响

为了查明和鉴定有害生物对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地区每个潜在寄主的直接影响或对特定寄主的影响,以下是可以考虑的例子:

关于每一潜在寄主,应根据上述成份估计可能受威胁的作物总面积和地区。

如果分析环境风险,可以考虑的有害生物对植物的直接影响和/或环境后果的例子有:

对潜在受威胁地区的评价应涉及这些影响。

2.3.1.2有害生物的间接影响

为了查明和鉴定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地区有害生物的间接影响或非特定寄主的影响,可以考虑的例子如下:

如果分析环境风险,可以考虑的有害生物对植物的间接影响和/或环境后果的例子有:

其他机构/主管部门可酌情考虑对人类健康和动物卫生的影响(如毒性、过敏等)以及对水位、旅游等的影响。

分析经济影响

2.3.2.1时间和地点因素

前一节的估计数是根据假设情况提出的,即假设有害生物已经传入并将在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地区以其潜在经济影响(每年)充分表示。然而,实际上经济影响按时间表示,可能是一年、若干年或者一个不确定的时期。应对各种方案进行考虑。一年以上时期总的经济影响可以以年经济影响的实际现值表示,并选择一个适当的折扣率来计算实际现值。

其他方案可能涉及有害生物是在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地区的一个点、几个点还是许多点发生,潜在经济影响的表现将取决于在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地区扩散的速度和方式。可以设想扩散速度慢或者快;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假设扩散可以预防。可以利用适当分析来估计有害生物在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地区扩散时期的潜在经济影响。此外,上述许多因素或影响预计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变化,从而对潜在经济影响产生影响。将需要专家的判断和估计。

2.3.2.2分析商业影响

正如上面确定的那样,有害生物的大多数直接影响和部分间接影响将具有商业性质或者对某一市场产生影响,这些影响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应查明并确定数量。考虑以下因素可能是有益的:

2.3.2.3分析技术

经与经济学专家磋商后可以采用分析技术来更加详细地分析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潜在经济影响。它们应包括已查明的所有影响。这些技术可包括:

分析技术的采用往往因缺乏数据、数据的不确定性以及关于某些影响只能提供定性信息而受到限制。

2.3.2.4非商业影响和环境影响

2.3.1.1和2.3.1.2中确定的有害生物的一些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将具有经济性质或影响某种价值,但是没有易于识别的现有市场。结果,可能没有以确立的产品价格或服务市场来适当衡量影响。这方面的例子尤其包括有害生物进入产生环境影响(如生态稳定性、生物多样性、舒适价值)和社会影响(如就业、旅游)。这些影响可以用适当的非市场估价方法进行估计。以下是关于环境的更详细情况。

如果不能对这些影响进行定量衡量,可以提供关于这些影响的定性信息。还应当提供关于这些信息如何纳入决定的说明。

对环境危害采用这一标准需要对环境价值进行明确分类以及解决如何对它们评估的问题。可以采用不同方法对环境进行评价,但最好与经济专家协商后再采用这些方法。方法可以包括考虑“使用”值和“未使用”值。“使用”值是由于环境的一个成分消耗,如获取干净水或者在一个湖里捕鱼等而产生,也可能因非消耗性活动,如利用森林开展休闲活动等而产生。“未使用”值可以分为:

无论是按使用值还是按非使用值对环境的成分进行评估,都有方法对它们进行评价,如以市场为基础的方法、代理市场、模拟市场和利益转让等。每种方法都有利弊,在某些情况下可能特别有用。

可以采用定量方法或定性方法对后果进行评估,在许多情况下这定性数据即足够。可能尚无定量方法来处理某种情况(如对一个基本物种的毁灭性影响),或者可能无法进行定量分析(尚无方法)。有用的分析如果采用有记录、一致和透明的程序,可以在非货币评价方法(受影响物种数量、水质)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进行。

在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5号:植物检疫术语表补编2:关于理解潜在经济重要性和有关术语的准则中阐述了经济影响。

经济影响评估的结论

在适宜的情况下,在这一步骤中说明的经济影响评估结果应以货币价值表示。经济影响还可以不使用币值术语,而是以定性或者采用定量措施表示。应明确说明信息来源、假设和分析方法。

2.3.3.1受威胁地区

应酌情查明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地区中有害生物的存在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地区。为确定受威胁地区而需要查明这种地区。

1.8 不确定性的程度

估计有害生物传入的可能性及其经济影响涉及许多不确定性。当这种估计是根据发生有害生物的地区的情况和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地区的假设情况推测时尤其如此。重要的是在评估时记录不确定性领域和不确定性程度,以及表明在某些领域采用了专家判断。这对于透明而言很有必要,并可能有助于查明研究需要及确定研究需要的重点。

应指出,对于非栽培植物和未管理植物有害生物的环境危害可能性和后果进行评估,往往比栽培植物或管理植物有害生物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这是由于缺乏信息、有关生态系统复杂性增加以及有关有害生物、寄主或生境易变所致

1.9 有害生物风险评估阶段的结论

根据有害生物风险评估结果,可以认为适合对所有或若干分类的有害生物进行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对每一种有害生物而言,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地区的全部和部分地区可能确定为受威胁地区。关于有害生物传入可能性的定量或定性估计以及相应的经济影响(包括环境影响)的定量或定性估计已经获得并作了记录,或者可能已经给予一个总的分数。这些估计数以及有关不确定性在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有害生物风险管理阶段得到利用。

- 第三阶段:有害生物风险管理

有害生物风险评估的结论用于确定是否需要进行风险管理以及采用的措施的力度。由于零风险并非适当选择方案,风险管理指导原则应是对风险进行管理以便实现要求的安全程度,这种安全程度应当合理,并且在现有选择方案和资源范围内可行。有害生物风险管理(从分析意义上)是查明方法以便对发生的风险作出反应、评价这些行动的效率和查明最适宜选择方案的过程。在选择有害生物管理方案时还应当考虑和包括评估经济影响和传入可能性时注意到的不确定性。

考虑环境风险管理时,应强调所有这些措施旨在说明不确定性,应按风险比例制订。应确定有害生物风险管理方案,考虑到在评估经济后果方面的不确定性程度、传入的可能性及这些方案的技术理由。在这方面,对于由植物有害生物引起的环境风险所进行的管理,与其他植物有害生物风险管理并无不同。

1.10 风险水平

“风险管理”原则(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号: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植物检疫原则)指出:“由于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某种传入风险始终存在,各国在制定植物检疫措施时应同意采用风险管理政策”。在执行这一原则时,各国应确定何种风险水平可以接受。

可接受的风险水平可以用许多方式表示,例如:

1.11 所需的技术信息

关于有害生物风险管理过程的决定将根据在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前几个阶段所收集的信息作出。这些信息将包括:

1.12 风险的可接受性

总的风险是根据审查传入可能性和经济影响评估结果确定的。如果发现风险不可接受,那么风险管理的第一步是确定将使风险降至可接受水平或低于可接受水平的可能的植物检疫措施。如果风险已经可接受或者由于无法管理(例如自然扩散)而必须接受,则没有理由采取措施。各国可以决定保持低水平的监测或检查以确保查明有害生物风险未来的变化。

1.13 确定和选择适当风险管理方案

应根据减少有害生物传入可能性方面的效果来选择适当措施。可以根据以下考虑来选择,其中包括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植物检疫原则(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号)中的若干原则:

如果以上任何一项在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地区定殖并且采用官方防治,则输入时的植物检疫措施不应当比官方防治措施更为严格。

植物有害生物传入的主要风险是输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货物,但是(尤其是对某种有害生物进行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必须考虑其他途径传入的风险(如包装材料、运输、旅行者及其行李、有害生物的自然扩散)。

下面所列的措施是最普遍用于贸易商品的一些措施。它们适用于途径,通常是某个原生地的有害生物的货物。关于货物种类(寄主、植物器官)和原生地,措施应当尽可能确切,以便不会通过限制产品输入(在没有理由限制产品输入的地区)成为贸易壁垒。为了将风险降至可接受的水平,可能需要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措施相结合。可以根据原产国有害生物途径状况对现有措施进行分类。它们包括:

在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地区(对商品使用的限制)、防治措施、采用生物防治物、根除和封锁方面,可能出现其他选择方案。还应对这种选择方案进行评价,尤其是如果在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地区有害生物已经存在但分布不广,将采用这种选择方案。

货物选择方案

措施可以包括以下措施的任何组合:

还可以采取措施限制输入藏带有害生物的货物。“有害生物货物”概念可以适用于认为是有害生物的植物的输入。这些货物可限于产生较少风险的物种或品种。

防止或减少在作物中蔓延的选择方案

措施可以包括:

确保生产地区、产地或生产点或作物无有害生物的选择方案

措施可以包括:

其他类型途径选择方案

对于许多类型的途径,还可以采用上面考虑的关于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措施以检查货物中的有害生物或防止货物受污染。关于某些类型的途径,应考虑以下因素:

输入国内部的选择方案

也可以采用在输入国内部适用的某些措施。这些措施可以包括进行认真解释以尽早发现有害生物的进入、消灭任何疫源的根除计划和/或限制扩散的封锁行动。

当输入植物的有害生物风险不确定性很高时,可以决定在输入时不采取植物检疫措施,而是在进入后仅采用监测或其他程序(如由国家植保机构监督或在其监督下)。

禁止商品

如果没有找到满意的措施将风险降至可接受的水平,最后方案可能是禁止输入有关商品。这种方法应作为最后手段,并应根据预计的效率加以考虑,在非法输入的积极性可能很大的情况下尤其如此。

1.14 植物检疫证书和其他遵守措施

风险管理包括考虑适当遵守措施。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出口验证(见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7号:出口验证制度)。植检证书的颁发(见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提供官方保证,即货物“据认为没有输入缔约方规定的那些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符合输入缔约方现行植检要求”。它从而证实规定的风险管理方案已得到执行。可能需要附加声明来表明某项特别措施已经执行。可以根据双边或多边协定采用其他遵守措施。

1.15 有害生物风险管理的结论

有害生物风险管理程序的结果将是未确定任何被认为合适的措施,或者选择已发现将有害生物所带来的风险降至可接受水平的一个或几个管理方案。这些管理方案构成植物检疫法规或要求的基础。

对于《国际植保公约》缔约方而言,须根据某些义务来应用和保持这些法规。

对环境风险采取的植物检疫措施应酌情通知负责国家生物多样性政策、战略和行动计划的主管部门。

注意到交流有关环境危害风险信息对于提高认识特别重要。

监督和审查植物检疫措施

“修改”原则指出:“由于条件变化及新情况的出现,应及时对植检措施进行修改,要么通过列入这些措施取得成功所必需的限制或要求,要么删除那些不必要的措施”(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号: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植物检疫原则)。

因此,执行特定植检措施不应视为长期活动。在采用之后,这些措施能否成功地实现其目标应通过在采用期间进行监督来确定。这往往通过在商品抵达时进行检验来实现,同时注意到任何截获或有害生物进入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地区。对于支持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信息应定期审查以确保新出现的任何信息不会使已经作出的决定失去作用。

-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文件

1.16 文件要求

《国际植保公约》和“透明度”原则(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号: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植物检疫原则)要求,各国应根据要求为植物检疫要求提供理论基础。应充分记录从开始到有害生物风险管理的整个过程,以便在进行审查或出现争端时,可以清楚地表明在作出管理决定时所使用的信息来源和理论基础。

文件的主要内容有:

附件I

对国际植保公约有关环境风险范围的说明

《国际植保公约》包括的有害生物的全部范围超出了直接影响耕种植物的有害生物。《国际植保公约》关于植物有害生物定义的范围包括间接影响植物的杂草和其他品种,公约适用于保护野生植物。《国际植保公约》的范围也包括因以下原因是有害生物的生物体:

- 直接影响非种植/非管理植物

引入这些有害生物可能很少有商业影响,因此它们不大可能被评价、管制和/或列入官方防治。这类有害生物的一个例子是荷兰榆病(Ophiostoma novo-ulmi)。

- 间接影响植物

除了直接影响寄主植物的有害生物以外,还有那些主要通过竞争(如种植植物:加拿大蓟(Cirsium arvense)[农作物杂草]或非种植/非管理植物:千屈菜(Lythrum salicaria)[自然和半自然生境中的竞争者]等其他过程影响植物的有害生物,如大多数杂草/入侵植物)。

- 通过对其他生物体的影响间接影响植物

某些有害生物可主要影响其他生物体,但因此对生境或生态系统中的植物品种或植物健康造成有害影响。例子包括有益生物体的寄生物,如生物防治剂。

为了保护环境和生物多样性而不对贸易造成隐弊壁垒,应在植物检疫风险分析中分析环境风险和对生物多样性的风险。

如欲进一步了解关于植物检疫措施的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的情况和现有出版物的完整清单,请与以下单位联系: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

邮 件:

IPPC Secretariat

 

Plant Protection Service

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FAO)

Viale delle Terme di Caracalla

00100 Rome, Italy

传 真:

+39-06-57056347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网 站:

http://www.ippc.int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s)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1997年。粮农组织, 罗马。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号: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植物检疫原则,1995年。粮农组织,罗马。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2号: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准则,1996年。粮农组织,罗马。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3号:外来生物防治物的输入和释放行为守则,1996年。粮农组织,罗马。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4号:建立非疫区的要求,1996年。粮农组织,罗马。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5号:植物检疫术语表,2003年。粮农组织,罗马。

术语表补编第1号:限定有害生物官方防治概念的解释和应用准则,2001年。粮农组织,罗马。

术语表补编第2号:理解潜在经济重要性及包括提及环境考虑的其它有关术语的准则,2003年。粮农组织,罗马。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6号:监视准则,1997年。粮农组织,罗马。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7号:输出验证系统,1997年。粮农组织,罗马。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8号:某一地区有害生物状况的确定,1998年。粮农组织,罗马。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9号:有害生物根除计划准则,1998年。粮农组织,罗马。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0号:关于建立非疫产地和非疫生产点的要求,1999年。粮农组织,罗马。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1号修订1:包括环境风险分析在内的检疫性有害生物风险分析,2003年。粮农组织,罗马。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2001年。粮农组织,罗马。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3号:违规和紧急行动通知准则,2001年。粮农组织,罗马。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4号:在有害生物风险治理的系统方法中采用综合措施,2002年。粮农组织,罗马。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2002年。粮农组织,罗马。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6号: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概念及应用,2002年。粮农组织,罗马。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7号:有害生物报告,2002年。粮农组织,罗马。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8号:辐射用作植物检疫措施的准则,2003年。粮农组织,罗马。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9号:限定有害生物清单准则,2003年。粮农组织,罗马。


1 方括号中的说明系指定义或修订。

2 关于通过对其他生物体的影响而间接影响植物的生物体,寄主/生境术语等也包括那些其他生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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